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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推進中央企業信息公開的指導意見(國資發[2016]315号)

  • 時間:2018年11月06日
  • 作者:系統管理員
  • 來源:中核集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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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各中央企業:

  為貫徹落實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》(中發〔2015〕22号),完善公司治理體系,主動接受社會監督,現就推進中央企業信息公開提出如下意見。

  一、總體要求

  (一)指導思想。

 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、四中、五中、六中全會,全國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精神,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,緊緊圍繞統籌推進“五位一體”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“四個全面”戰略布局,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,落實國有企業改革總體部署,以促進中央企業依法合規經營、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為目标,以建立完善中央企業信息公開體制機制為重點,積極穩妥推進中央企業信息公開工作,努力打造适應市場化、現代化、國際化發展需要的法治央企、陽光央企。

  (二)基本原則。

  ——堅持依法合規。嚴格遵循法律、法規和相關規定,建立健全中央企業信息公開制度體系,推動中央企業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化、規範化。根據不同企業類型,依法确定信息公開的内容、方式、範圍和程序,嚴格保護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安全。

  ——内容真實準确。确保中央企業公開的信息内容真實、數據準确,公開及時,不得有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,或者重大遺漏。

  ——積極穩妥推進。立足回應監管機構、社會公衆等各方面關切,積極探索中央企業信息公開有效工作途徑,堅持試點先行、總結經驗、穩步推進,确保取得實效。

  ——嚴格落實責任。按照“誰形成誰公開,誰公開誰負責”的要求,建立中央企業信息公開責任制。中央企業作為本企業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,負責組織開展本企業及所屬企業信息公開工作。國務院國資委負責指導督促中央企業信息公開工作。

  (三)工作目标。

  到2020年,中央企業信息公開制度體系和工作體制機制基本健全,信息公開工作流程規範有序,制度化、标準化、信息化水平明顯提升,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意識普遍增強,社會公衆對中央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知情權、監督權得到保障。

  二、主要任務

  (四)全面梳理企業信息公開要求。依照公司法、證券法、企業國有資産法、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有企業改革文件,結合本企業性質和所處行業特點,全面梳理對不同企業信息公開的規定要求。中央企業所屬上市公司,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關制度規定進行信息公開;非上市企業,對提供社會公共服務、涉及公衆切身利益的企業信息,以及法律法規明确規定應當公開的企業信息,按有關規定公開。

  (五)依法确定主動公開的信息内容。中央企業信息公開的内容應當包括:工商注冊登記等企業基本信息;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構、重要人事變動、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情況;企業主要财務狀況和經營成果、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;企業重大改制重組結果;通過産權市場轉讓企業産權和企業增資等信息;有關部門依法要求公開的監督檢查問題整改情況、重大突發事件事态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;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;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。

  (六)嚴格規範信息公開工作程序。建立健全中央企業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和流程,明确企業對外公開信息的形成、審查、批準等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和工作程序;細化信息公開的内容、範圍、形式、時限和歸檔要求,規範有序地公開企業信息。

  (七)加強信息公開工作保密審查。重視加強中央企業信息公開前保密審查,明确保密審查責任和程序,妥善處理好信息公開與保守秘密的關系。企業公開的信息,不得涉及國家秘密、商業秘密和個人隐私,不得危及國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。對依法應當保密的,必須切實做好保密工作。

  (八)開展信息公開風險評估工作。認真開展中央企業信息公開的風險評估工作,對公開信息的影響和風險提前進行研判,制定相應的防範、化解和回應預案。結合企業實際,研究确定信息公開與信息共享邊界範圍,依法界定本企業不予公開(豁免公開)信息内容。對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,公開前須征得第三方同意;但不公開可能對公衆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,應當予以公開,并将決定公開的信息内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。

  (九)完善信息公開載體和形式。結合中央企業實際,針對不同的信息選擇适合的公開形式,包括本企業網站、報刊、微博微信和客戶端等新媒體,有關主管部門政府網站,新聞發布會,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等。中央企業門戶網站應當适時設置信息公開欄目,按要求做好與有關主管部門政府網站的鍊接,增強信息發布的時效性和權威性。

  三、保障措施

  (十)加強組織領導。充分認識中央企業信息公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,增強信息公開意識,加強組織領導,确定一名企業負責人分管信息公開工作,将信息公開納入重要議事日程,定期研究信息公開工作的重大問題,積極穩妥地部署推進有關工作。

  (十一)健全工作機制。建立完善中央企業信息公開工作機制,明确工作牽頭部門和主要職責,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,企業辦公室、董事會辦公室、人力資源、新聞宣傳、财務、保密、法律、信息化等部門要密切配合,采取切實有效措施,形成工作合力,确保信息公開工作規範有序開展。

  (十二)提高隊伍素質。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信息公開教育培訓和業務研究,不斷增強中央企業信息公開工作人員的專業素養,培養提高其政策把握能力、信息發布能力、解疑釋惑能力、輿情研判能力和回應引導能力。

  (十三)推進載體建設。加強中央企業門戶網站、微博微信和客戶端等新媒體建設,暢通公開信息渠道,完善功能,增強内容和技術保障;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,不斷提高網站主動公開、新聞發布會、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質量和水平。

  (十四)重視宣傳引導。加強中央企業信息公開工作的宣傳引導,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研讨交流,提高企業相關工作人員依法主動對外公開信息意識。國務院國資委加強對中央企業信息公開工作的指導和引導,組織開展信息公開工作試點和經驗交流,典型引路,以點帶面。

  (十五)強化監督問責。對中央企業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适時進行督導,對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或未按規定進行公開的,嚴肅批評、公開通報;對弄虛作假、隐瞞實情、欺騙公衆,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,責令其糾正,消除負面影響,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。

  各省(區、市)國資委可參照本意見,指導所出資企業開展信息公開工作。

  國資委

  2016年12月3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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